一、設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七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管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56號)規定,國管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負責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
(三)《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國管人防〔2011〕498號)第八條規定:“使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及改造竣工驗收,應當向單位、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逐級提出申請,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批”。
二、辦理條件
符合《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等技術規范。
三、辦理程序

四、辦理時限
(一)人防工程使用審批平時使用審核環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自現場勘查之日起6個工作日辦理完畢。
(二)人防工程改造設計文件審查環節,自受理之日委托審查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技術審查,經技術審查合格的,6個工作日辦理完畢。
(三)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驗收備案環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檢查,自收到整改報告之日起6個工作日辦理完畢。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審核環節
1、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審批表(一式三份,雙面打印);
2、使用單位與所有權單位或者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簽訂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責任書(復印件);
3、租賃、借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單位與所有權單位或者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簽訂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賃(借用)合同(復印件, 僅限人防工程使用權出租(出借)的項目提交);
4、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的書面證明(僅限產權與他人共有的項目提交)。
(二)改造設計文件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環節
1、改造設計文件審查
(1)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申請表;
(2)符合設計深度要求的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圖設計圖紙;
(3)設計單位的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復印件)。
2、改造竣工驗收備案
(1)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驗收備案申請表;
(2)人防工程改造竣工藍圖。
六、辦理地址及時間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行政審批受理室:西安門大街22號院3號樓504室,聯系電話:83083482。
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行政審批咨詢室:西安門大街22號院4號樓508室,聯系電話:63099839。
對外接待服務時間:周二、三、四上午8:30-11:30。
附件1: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審批表
附件2: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申請表
附件3:中央國家機關人防工程改造竣工驗收備案申請表